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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新规来了!修订突出四大变化


天下没有完美的制度,只有不断完善的制度。

为贯彻落实学校“依法治校”理念,完善内审制度,规范内审行为,提升内审实效。根据201831日实施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11号令)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原2016年《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以〔校发(20188号〕发文执行。

修订后《规定》结构没有大的变化,为九章70条(原68条)。内容修改共计涉及20条,其中增加2条、整体修改4条、局部修改14条。其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拓展内部审计职责范围。内部审计的历史是一部审计职责演进的历史。内部审计的职责决定了内部审计定位,界定了内部审计的工作范围,也指出了特定的历史时期国家关于内部审计发挥何种功能的总体需求和内部审计工作的努力方向。2016年的《规定》将内部审计的职责范围限定在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其他经济活动范围。修订后的2018年《规定》则拓展了这一范围,在原来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二是完善内部审计职能目标。内部审计职能是指内部审计本身所固有的内在功能,并可以反映出内部审计的本质。2016年《规定》将内部审计的职能限定在了监督与评价。2018年《规定》则完善了这一职能,在原来职能的基础上强化服务增加了“建议”职能。增加了“内部审计促进被审计单位完善治理的目标”。

三是构建经责审计合力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构建“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工作机制,推进“审前协商、审中协作、审后运用”的监管合力,建立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四是强化整改提升审计价值。进一步明确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原班子成员应当配合整改工作。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