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责审计】关于对商学院原班子成员实施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的公示
发布时间:2019-05-24   作者/出处:审计处   浏览:[]

关于对商学院原班子成员实施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的公示

经审公〔2019〕1号

 

按照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受学校党委组织部委托(校党组字〔2019〕12号),我处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19年5月下旬起,对商学院原院长吴秀敏,原党委书记、副院长马荣安,原党委副书记赵中国和原副院长蓝红星等4位同志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离任审计,重点审计近三年(2016年1月至2019年2月)情况,必要时追溯到以前年度或者延伸至有关单位。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

审计期间,商学院及相关单位领导、职工如有情况或意见建议,可向审计组反映(需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同时,请对审计组执行审计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相关纪律规定详见“附件:审计组纪律公示”)。

联 系 人:吴 虹

联系电话:028-86290933

工作地点:成都校区一教813室

特此公示!

四川农业大学审计处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审计组纪律公示

 

根据工作安排,学校审计处派出审计组,自20195月开始,对商学院原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组全体同志将严格执行《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

(一)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三)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四)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如有违反上述纪律和要求的,将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诚恳欢迎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审计组纪律的执行。

    举报电话:86290932

                审计组

              2019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