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责审计】关于林学院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5-08 作者/出处:宋娜 审核:程勇 浏览:[]
关于林学院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
公 示
经审公〔2023〕2号
按照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发〔2022〕2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受学校党委组织部委托(校党组字〔2023〕16号),我处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23年5月8日起,对刘应高同志担任林学院原院长、胡迅同志担任林学院党委书记职务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审计2020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的情况,必要时追溯到其他年度或者延伸至有关单位。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
审计期间,林学院及相关单位(部门)同志如有情况或意见建议,可向审计组反映(需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同时,请对审计组执行审计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相关纪律规定详见“审计组纪律公示”)。
联 系 人:敬芸仪
联系电话:028-86290933
工作地点:成都校区一教813B室
特此公示。
四川农业大学审计处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张贴公示期:15天)
审计组纪律公示
根据学校2023年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计划安排,学校审计处派出审计组,自2023年5月8日起,对林学院原院长刘应高同志和党委书记胡迅同志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组全体同志将严格执行《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
(一)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三)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四)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如有违反上述纪律和要求的,将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诚恳欢迎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审计组纪律执行情况。
特此公示。
举报电话:组织部:028—86293356;0835--2882766
纪委办:028—86293258;0835--2882561
四川农业大学审计处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