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突出内审规定修订新变化
发布时间:2022-07-01 作者/出处:宋娜 审核: 程勇 浏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2021年10月23日修订后的《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内部审计工作现状,对2020版《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对其进行了结构调整、内容精炼、表述规范,主要体现在四个“强化”。
一是强化政治性。《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增加“组织和领导”专章,进一步完善了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明确指出学校内审工作在学校党委和主要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是强化逻辑性。将审计一般程序从“审计立项、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救济、后续审计和审计档案”等7条进行规定。将原来4类具体的4种审计类型合并成1章“审计重点”。将两种学校目前主要开展的审计类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建设工程审计”均按照“审计定义、审计类型、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审计资料和审计管理”等6方面予以阐述。
三是强化前瞻性。《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进一步突出审计的前瞻性,通过重视审计队伍建设、审计信息化建设、开展工程管理审计、监督关口前移、审计结果运用和授权制定管理办法等举措更好实现内部审计职能。
四是强化合规性。根据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将经济责任审计明确不可以委托中介独立完成,只能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并不得担任组长或主审,也不得单独从事重要工作。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救济时效变化,由原来两级复核(30日申诉、30日复审、再异议的30日复核)改为一级复核(30日申诉、90日复核)。
这些变化,进一步完善了学校内部审计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在学校治理中的作用,推动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