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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规定再修订,内部治理愈完善

     近日,学校印发了2020版《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2020内审规定》,该文件是在校发2018〔8〕号文件的基础上的再修订,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严格执行审计署第11号令和教育部第47号令的文件要求,充分落实学校“依法治校”的理念,大力提高内部治理能力,着力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不断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

   《2020内审规定》的修订遵从“主体结构不变、适应新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的原则。将原版九章68条修订为十章75条,其中新增7条,大改14条,删除5条,微调14条,其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内部审计管理机制更完善

   《2020内审规定》进一步健全了内审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强化了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明确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在本规定中用制度的形式明确了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小组组长。

内部审计“预警”功能更突出

    《2020内审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内审的“预警”功能。 如将“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内容、程序与方法”修改为“预决算审计”,新增了预算管理审计部分,从预算编制开始审计部门就提前介入;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新增加了“对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或部门、重大事项进行相关问题的专题审计调研,向学校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等条款,把原来的事后监督变成了事前、事中监督。“预警”功能的突出有利于防止苗头性问题转化为趋势性问题、防止局部性问题演变为全局性问题。

内部审计职责范畴更广泛

    《2020内审规定》进一步拓展了内部审计的职责范畴。新规定在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的基础上增加了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等的审计职责。

内部审计履职行为更规范

    《2020内审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审计人员的审计程序和审计履职行为。如新增了“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制定程序”,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领导干部责任的认定由原来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的”修改为“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相关审计主体责任更明确

   《2020内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审计主体的责任。如将原第九章附则调整为第十章,新增第九章“责任追究”,进一步明确了学校、被审计对象和审计人员的责任;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行为作了详细的界定,从原来的六个方面新增加到了十一方面;在审计结果运用中,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对审计结果运用责任和具体方法。